利源當舖於大台中潭子區經營十餘年,堅持誠信可靠、服務親切的態度,遵守奉行政府明訂當舖業法規範,以保障放款人與借款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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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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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舖業之滿當期,不得少於三個月,少於三個月者,概以三個月計之;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;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,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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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當人於當票遺失、破損,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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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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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,將下列事項揭示:
1. 許可證、營利事業登記證
2. 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
3. 以年率為準之利率(年率最高都不得超過30%)
4. 利息計算方式
5. 營業時間